加氫站20%補助、基金10億 浙江嘉善發布加快推進氫能發展若干意見
發布時間:2020-06-18 10:36:10
善縣人民政府已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。《意見》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,補助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。
關于加快推進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
(善政發〔2020〕7號)
各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,縣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單位:
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,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牢固樹立并踐行創新、協調、綠色、開放、共享的新發展理念,搶抓氫能產業進入市場化臨界點的戰略性機遇,根據《關于印發浙江省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(2019—2022年)的通知》(浙政辦發〔2019〕1號)、《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》(浙發改產業〔2019〕375號)和《關于加快推動實體經濟(傳統產業改造)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》(善委發〔2019〕16號)精神,現就加快推進我縣氫能產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。
(一)成立氫能產業發展專項基金。基金總規模10億元,首期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。
(二)鼓勵優質氫能企業落戶嘉善。對新設立的企業正式投產后,單個項目實際完成生產性設備投資額300萬元以上,按設備投資額的20%給予補助,單個企業最高補助1200萬元。
(三)鼓勵企業產業化發展。經縣級孵化器孵化成功或引進新項目(新企業)入駐“兩創”中心、租賃標準廠房的,自企業產值達到規上工業企業要求后,給予企業上規后租房費用補助,按前兩年全額補助后一年減半補助標準執行,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。
(四)對成功引薦總投資超過1億元的新項目(新企業)落戶嘉善起到決定性作用的第三方(介紹人),按項目實繳注冊資本的3‰給予獎勵,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。
(五)鼓勵企業擴量提質。對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100億元、50億元、20億元、10億元、5億元的,分別給予100萬元、50萬元、30萬元、20萬元、10萬元的獎勵。獲得浙江省“雄鷹”培育企業,給予100萬元的獎勵;獲得嘉興市領軍企業,給予50萬元的獎勵;獲得浙江省“隱形冠軍”企業、培育企業,分別給予20萬元、10萬元的獎勵;獲得嘉興市“瞪羚”企業,給予10萬元的獎勵。獲得省級“創業(成長)之星”的企業,給予10萬元的獎勵。對企業首次升級為規上企業,給予5萬元的獎勵。
(六)鼓勵企業做大做強。當年度企業實繳增值稅增幅達到20%,以前三年最高值為基數,按當年度企業增值稅地方留存增量部分的70%,縣財政給予獎勵。
(七)鼓勵企業技術改造。對現有工業企業實施技術改造,且生產性設備投資額300萬元以上的項目,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的18%給予補助,單個企業最高1200萬元。
(八)支持企業科技研發。支持氫能企業開展高比功率車用燃料電池電堆系統、集電器、關鍵材料等核心技術研發;積極推動燃料電池整車集成技術以及寬溫域適應性、快速動態響應能力和高效率的燃料電池發動機系統創新;開展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制氫技術、高壓儲(輸)氫設備輕量化技術、高效液氫制備與儲運技術、氫燃料發電站集成技術及分布式能源應用技術等方面的研究,對列入氫能產業目錄的當年度研發投入按20%給予補助,單個企業每年不超100萬元,連續支持不超過3年。
(九)鼓勵企業技術創新。對新認定的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,分別給予500萬元、300萬元、50萬元的獎勵;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、制造業創新中心,分別給予300萬元、200萬元的獎勵;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質量標桿企業、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(培育)企業、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、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,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;對新認定的省級高端裝備制造業骨干企業、省級重點產業技術聯盟,給予200萬元的獎勵。對獲得嘉興市重點企業技術創新團隊,給予80萬元的獎勵。
(十)鼓勵企業自主研發。對新認定的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“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(套)產品”的企業,分別給予300萬元、150萬元、20萬元的補助。對投保相應首臺(套)保險的生產企業,按3%的費率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%給予補貼,補貼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(同一項目如已享受國家、省、市保費補貼支持的,不再給予補貼)。對新認定的國家級、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,分別給予200萬元、100萬元的獎勵;對新認定 “浙江制造精品”,單個產品給予30萬元的獎勵;列入省重點高新技術產品開發項目計劃和省重點技術創新專項的,通過驗收后每項給予10萬元的獎勵。被評定為省級優秀工業新產品一等獎、二等獎、三等獎,分別給予30萬元、20萬元、10萬元的獎勵;對新認定的省級工業新產品(新技術),每項給予5萬元的獎勵。
(十一)對加氫站建設的主體,按實際設備投資額(經審計確認的不含稅投資額)的20%給予一次性補助。
(十二)對登記在本縣的使用本地氫燃料電池系統的氫能汽車,參照中央財政標準,對個人或者單位給予1:1的地方補助,補助金額按車輛過戶補助30%、達到公里里程數20000公里補助40%,拿到中央財政補助30%。一輛車僅補助一次。如中央財政調整或者取消補貼,地方財政仍予以補助。
(十三)對登記在本縣的加氫車輛按2020年15元/kg、2021年10元/kg進行加氫補助。
本意見適用于在本縣登記、注冊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氫能產業及相關領域各類所有制企業(單位)。申報財政扶持資金的企業(單位)或者自然人,必須賬證齊全,規范經營。當年度有以下情形的,不得享受本政策:發生安全生產亡人事故的;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,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;主觀故意造成偷稅,受到有關部門處罰5萬元以上的;當年發生重大違法違紀行為,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;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D類企業。對故意隱瞞情況存在欺詐行為的項目,予以追回補償資金。
本意見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,補助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按本意見執行,有重復或者交叉的,按就高原則執行。縣經信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。